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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Chuancheng Social Work Service Center.

传城文化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14-09-24 | 208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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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传城社工中心(粤穗越民政字第010504号)于2014年7月15日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以“传承爱心,全城参与”为机构宗旨,融合“专业、价值、创新”的服务理念,采用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架构运营。先后有近万人次参加“传城社工”发起的服务活动。

现有理事会7人,监事会2人,执行委员会5人,职能志愿者60余人;月可动员的常态化志愿者稳定在400人左右,由在职白领、在校学生、退休市民组成,协同社团组织6个。

2011年以来,团队已累计对社会服务超过3.7万小时,具备自拟开发服务项目、联合协同发起项目和承接社会服务项目的能力。


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传承爱心,全城参与”和“规范、价值、创新”的公益理念,以专业规范的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标准;以严谨务实的公益信念,追求公益价值;以进取创新的姿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龟岗大马路德安路1号之二5楼

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出资人、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出资人: 李小伍出资金额壹万元;谭笑卿出资金额壹万元;谢栋兴出资金额壹万元。出资人对投入到本中心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条 本中心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为各类有需要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二)为各类有需要的机构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三)为机构、社区、家庭和个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咨询、研究、培训等服务;

(四)接受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委托,设计、开发、管理、运作社会工作服务;

(五)继承发扬传统文化,开展与传播公益和文明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柒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出资人、职工代表、志愿者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业务范围、业务活动计划和工作职能;

(二)补选或者罢免理事;

(三)选举或者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五)对章程登记事项的变更,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修正或者撤销执行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选举办法;

(八)聘任或者解聘理事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及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产生或罢免,必须由应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会议无法如期举行的,可延期举行。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理事的二分之一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且事后没有实际参与上述决议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任免执行委员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文件;

(四)签署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签署理事会授权执行的合同和其它法定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其成员为五至九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执行委员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负责拟定中心的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执行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执行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一)执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制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执行主任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委员若干名。

执行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执行委员会主任(简称:执行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情况;

(三)签署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执行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执行主任指定的执行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贰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由出资人、职工代表、志愿者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中心理事、执行委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二)监督本中心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

(三)监督执行委员会履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中心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本中心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执行委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中心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拒绝改正的可向理事会提请罢免,必要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负责本中心的防治腐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事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监事的二分之一通过。

监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制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交监事会议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理事、执行委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本中心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理事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处理的,监事通过会议决议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和执行委员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和执行委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和执行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本中心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理事、监事、执行委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中心的财产。

第三十条 理事、监事和执行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本中心资金;

(二)将本中心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理事会同意,将本中心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中心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以本中心的名义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理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中心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本中心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的贿赂、回扣、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本中心的秘密或者侵犯本中心的知识产权;

(八)违反对本中心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理事、监事和执行委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中心所有。

第三十一条 理事、监事和执行委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本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含政府购买服务);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至少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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